索引號: | 00835003X/2013-01891 | 公文種類: | 通知 | ||
發(fā)布機構: | 瀘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03-04-12 | 發(fā)布日期: | 2003-04-12 |
文號: | 瀘市府發(fā)〔2003〕35號 | 有效性: | 有效 |
瀘州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公安局關于嚴禁公安民警違法參與非警務活動的意見的通知
瀘市府發(fā)〔2003〕35號
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xiàn)將市公安局《關于嚴禁公安民警違法參與非警務活動的意見》批轉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關于嚴禁公安民警違法參與
非警務活動的意見
瀘州市公安局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近年來,,我市一些基層公安機關,,特別是鄉(xiāng)鎮(zhèn)派出所,不顧上級公安機關三令五申,,受當?shù)攸h政領導的指派,,違反規(guī)定參與催糧要款等非警務活動,引發(fā)了事端,,導致了一些群眾上訪,,造成一定影響。
公安民警違法參與非警務活動,,影響了社會的穩(wěn)定,,降低了黨和政府的威信,也直接影響了公安機關的形象,,市公安局領導對此極為關注。市公安局重申:嚴禁動用警力或采取強制措施參加催糧要款,、涉農欠款,、計劃生育等非警務活動。如有違犯,,嚴肅查處,。為堅決制止公安民警違法參與非警務活動,現(xiàn)提出以下意見:
一,、全市各級公安機關民警要認真學習有關法律和規(guī)定,,嚴守人民警察的職責,各基層公安機關特別是農村派出所,,要組織民警深入學習《人民警察法》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決定》和公安部有關規(guī)定,進一步明確人民警察的任務,、職責權限,,樹立法制觀念,提高執(zhí)法水平,,絕不做那些超越職權范圍以外的事,,更好地為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服務,。市,、縣區(qū)公安機關要加大執(zhí)法監(jiān)察和督察工作的力度,及時發(fā)現(xiàn),、制止違法參與非警務活動等問題的發(fā)生,。對因疏于教育和管理而發(fā)生濫用職權參與非警務活動的主管公安機關要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
二,、市,、縣區(qū)公安機關要以貫徹落實“五條禁令”和正在開展的“貫徹十六大,全面建小康,,公安怎么干”大討論活動為契機,,按照有關法律和規(guī)定,認真進行自查自糾,。對涉及農民和群眾切身利益而進行的非警務活動,,要立即停止;造成死人傷人惡性案件的,,要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在自查自糾的基礎上,各單位,、各警種要采取相應的措施,,有效地杜絕因非警務活動造成的各種惡性事件的發(fā)生。
三,、全市各級公安機關要做好宣傳解釋工作,。人民警察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之一,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切忌動用專政工具,,一定要堅持教育、疏導的原則,。當?shù)攸h政領導決定公安機關參與非警務活動時,,公安機關有關單位要講明情況,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拒絕執(zhí)行,,并向上級領導機關報告。否則,,追究具體負責人和單位領導的責任,。
主題詞:公安警察紀律△通知
抄送: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xié)辦公室,,市紀委,,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瀘州軍分區(qū),,善強、瑞林同志,。
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3年4月15日印發(fā)
(共印 24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