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讀政策公積金貸款瀘州購房引糾紛 提醒:異地貸款有條件
5月1日“瀘州市房地產28條”實施,,該條例在支持合理住房需求尤其是公積金貸款買房方面釋放了重大利好政策,。周先生原本想趁此政策買套房,,卻最終引發(fā)一起消費投訴。
記者從龍馬潭區(qū)消委會了解到,,宜賓籍消費者周先生一直希望能用其在宜賓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在瀘州辦理公積金貸款購房,,正好“28條”規(guī)定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周先生看到了買房的機會,,并咨詢了某樓盤銷售人員是否可以申請公積金異地貸款,,在得到肯定的答復后,周先生毫不猶豫地在該樓盤購置了一套總價33.6萬元的住房,,與開發(fā)商簽訂了購房合同并付首付款10萬余元,。
然而在公積金貸款辦理的過程中,周先生卻被告知因其系外地戶口,,不能在瀘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周先生頓覺上當受騙,遂向工商部門投訴,認為該樓盤的銷售人員為達到賣房的目的,,誘導自己定房并支付房款,,屬于誘騙消費者,要求退房退款,;而開發(fā)商則以雙方已簽訂合同并在房監(jiān)所登記備案不能辦理退房為由,,拒絕了周先生的退房退款的要求。
根據(jù)瀘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促進房地產建筑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的28條措施》中關于異地貸款的規(guī)定:職工在就業(yè)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戶籍所在地購買自住住房的,,可持就業(y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由于周先生戶籍地為宜賓,因而不能在瀘州市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終,,在工商部門的調解下,當事人雙方最終達成一致:開發(fā)商對周先生所購房屋總價優(yōu)惠3.6萬元,,以彌補周先生不能實現(xiàn)公積金貸款的損失,。周先生最后以以30萬元的總價完成購房。
針對此起消費投訴,,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在進行如購房、購車等大宗消費時,,要先了解相關政策法規(guī)或向有關部門咨詢,,切忌盲目聽信銷售人員的口頭承諾而沖動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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