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瀘州市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實施辦法的通知
瀘市府辦規(guī)〔2023〕5號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單位):
《瀘州市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實施辦法》已經市九屆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8月28日
瀘州市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弘揚社會正氣,,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行為,,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jù)《四川省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條例》《瀘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結合瀘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見義勇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義務以外,,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各種違法犯罪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
第三條 瀘州市行政區(qū)域內對見義勇為的申報,、確認,、保護和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法受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保護和尊重見義勇為人員,。
第五條 對有突出表現(xiàn)的見義勇為個人或群體,由市、區(qū)縣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分級開展獎勵,。
第六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保護,,堅持及時和有效的原則;對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 本辦法由市、區(qū)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同級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職能部門負責,。
教育體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衛(wèi)生健康,、退役軍人,、市場監(jiān)管、醫(yī)療保障,、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見義勇為人員保護和獎勵相關工作。
宣傳,、精神文明建設部門及各新聞媒體應積極宣傳見義勇為先進事跡,。
第二章 確 認
第八條 見義勇為的確認程序:
(一)舉薦申請。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向行為發(fā)生地公安機關,、鄉(xiāng)鎮(zhèn)(街道)或者區(qū)縣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職能部門舉薦申請見義勇為,。
(二)調查核實。公安機關,、鄉(xiāng)鎮(zhèn)(街道)收到舉薦申請后應當及時受理登記,,經初步核實后報區(qū)縣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區(qū)縣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職能部門收到舉薦申請或者公安機關,、鄉(xiāng)鎮(zhèn)(街道)報告后,,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調查核實情況,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
(三)聯(lián)席會審議。區(qū)縣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職能部門經調查核實后,,組織召開見義勇為聯(lián)席會議進行審議,。
(四)征詢意見。擬確認為見義勇為的,應當將擬確認人員名單和主要事跡向社會公開征詢意見,,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依法需要保密的,不公開征詢意見,。
(五)確認公布,。經公開征詢意見無異議后(需要保密不征詢意見的除外),報區(qū)縣人民政府確認,,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
(一)與正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
(二)與正在侵犯國家、集體財產或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
(三)主動協(xié)助有關機關抓捕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事跡突出的,;
(四)在搶險救災中,,不顧個人安危,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
(五)依法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的其他行為,。
輔警,、協(xié)警,、保安等從事社會治安保衛(wèi)工作的相關人員,,在工作時間、工作區(qū)域外,,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同各種違法犯罪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確認為見義勇為。
第三章 保 護
第十條 見義勇為行為發(fā)生地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將見義勇為負傷人員及時護送到醫(yī)療機構,。醫(yī)療機構及其醫(yī)務人員應及時對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進行搶救,。見義勇為受益人有保全證據(jù)、提供真實情況,、救助見義勇為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市級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職能部門為本市常駐人員、臨時來瀘人員(含就醫(yī)、就學,、旅行,、出差等人員)投保見義勇為保險,分擔見義勇為人員受損害風險,。
第十二條 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救治費用,,由公安機關責令致害人及其監(jiān)護人及時支付;無致害人或致害人及其監(jiān)護人無力承擔的,,由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工作單位暫付,;工作單位無力暫付或者無工作單位的,從見義勇為專項基金中暫付,;緊急情況下,,由醫(yī)療機構墊付。見義勇為人員參加了社會保險或者商業(yè)保險的,,按照保險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三條 見義勇為傷殘人員的醫(yī)療、護理,、誤工及傷殘后的生活補助等法定費用,,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喪葬費、生前撫養(yǎng)(扶養(yǎng))人的必要生活費等法定費用,,按下列順序解決:
(一)致害人及其監(jiān)護人承擔,;
(二)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單位承擔或者保險機構按規(guī)定支付;
(三)行為發(fā)生地區(qū)縣見義勇為專項基金中支付,;
(四)行為發(fā)生地區(qū)縣人民政府財政解決,。
第十四條 有工作單位的干部職工因見義勇為負傷醫(yī)治而誤工的,所在單位不得降低其治療期間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第十五條 公民因見義勇為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按程序納入社會救助范圍。
第十六條 見義勇為犧牲人員有關撫恤優(yōu)待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二)不符合烈士條件,屬于因公犧牲情形的,,參照《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有關規(guī)定予以撫恤,;
(三)視同工傷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享受補助,;
(四)同時符合因公犧牲情形和視同工傷情形的,,按照就高原則予以撫恤或者補助,;
(五)不屬于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的,,由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生前所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發(fā)放一次性補助金;無工作單位或者工作單位確實無力支付的,,由區(qū)縣見義勇為專項基金支付或者由區(qū)縣財政予以保障,。
第十七條 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被扶養(yǎng)的親屬,,在工作,、學習、生產,、生活中確有困難的,,當?shù)厝嗣裾陀嘘P部門、單位應當給予重點照顧和幫助,。
對新涌現(xiàn)的事跡特別突出,、貢獻特別重大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家屬,各級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職能部門應當即時開展慰問,。
第十八條 對不宜公開或本人不愿公開的見義勇為人員,,各級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職能部門以及有關單位應當為其保密。公安機關等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防止被打擊報復,。
第十九條 見義勇為人員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shù)?,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條 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未得到保護,需要通過法律途徑救濟的,,可以向當?shù)胤稍鷻C構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的規(guī)定為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章 獎 勵
第二十一條 對表現(xiàn)突出的見義勇為人員,,由市、區(qū)縣人民政府單獨或者合并給予下列獎勵:
(一)嘉獎,;
(二)記功,;
(三)授予稱號,區(qū)縣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公民”稱號,,市人民政府授予“見義勇為勇士”稱號,;
(四)頒發(fā)獎金,,獲“見義勇為勇士”稱號的,給予5萬元/人的獎勵,,其中面臨特別重大危險,、做出特別重大貢獻的,可給予最高10萬元/人的獎勵,。各區(qū)縣獎勵標準由各區(qū)縣自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行為人多次實施見義勇為未獲獎勵的,給予一次性獎勵,,實施的次數(shù)作為表現(xiàn)突出的評審要素,。
行為人獲得獎勵后又做出表現(xiàn)更加突出見義勇為事跡的,可以根據(jù)情況再次給予更高層次的獎勵,。
第二十三條 獲“見義勇為公民”“見義勇為勇士”稱號的見義勇為人員,,可享受如下特殊照顧:
(一)符合就業(yè)條件的,享受優(yōu)先待遇,;
(二)本人或其子女符合征兵條件且自愿的,,優(yōu)先推薦應征入伍;
(三)符合國家公務員錄用條件的,,優(yōu)先錄用,;
(四)屬農村戶口且本人自愿的,可安排轉為當?shù)爻擎?zhèn)戶口,;
(五)在校學生可享受本校最高獎學金,;
(六)本人及其直系家屬可受邀參加市、區(qū)縣舉辦的重要慶典,、紀念活動,。
第二十四條 市、區(qū)縣應當將保護和獎勵見義勇為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由同級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職能部門管理使用,,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監(jiān)督,。
第二十五條 獎勵見義勇為人員的獎金或者獎品,,依法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見義勇為負有確認,、保護,、獎勵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貪污,、挪用見義勇為保護獎勵經費,,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弄虛作假騙取見義勇為獎勵的,,由各級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職能部門核實后,報原決定機關取消獎勵,,追回所獲獎勵,、補助經費,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醫(yī)療機構及其醫(yī)務人員推諉、拖延或拒絕搶救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造成后果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打擊,、報復、誣陷見義勇為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span>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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